11月25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张弓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妥善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
原告刘某,2013年3月份为被告邓某修建房屋,完工后,邓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工钱,刘某故起诉至法院。张弓法庭承办法官看到该案涉及标的只有8000元,而且事实清楚、案件简单,便组织双方庭前调解。被告邓某辩称不是不给刘某工钱,而是由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他修好后,便立即支付工钱,分文不少。而刘某认为邓某故意找借口拖延支付工钱。经过耐心询问并到现场仔细查看,刘某也认可邓某的房屋存在一些小问题,需要修理。
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邓某支付原告刘某劳务费5000元。原告刘某当庭也同意放弃向被告邓某索要30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