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宁陵县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事情还要从2012年说起,那年8月份,吴某因家中用钱,便将自己耕种的2.53亩土地,以每亩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某。并于当时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1份土地长期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一次性付清,永不纠缠,地权永远归被告王某所有,双方永不能反悔。后来吴某的儿子知道后和父亲生气,不该将一辈子的“活口粮”给“卖”了。现在家中经济条件转好,吴某也更是后悔莫及。于是便找王某要地,得不到同意,便以土地不应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吴某持有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故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时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本案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有村委干部等人的签名,且加盖有村委的公章,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征得了发包方的同意。故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约定:“地权永远归承包者王某所有”,该约定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对承包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承包期限内的承包经营权,故该项约定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