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八年前在自己家中开设一肉食店,煮狗肉进行销售供人食用,郭某某在煮狗肉的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生产、销售的狗肉内亚硝酸盐的含量为89mg/kg,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中的允许值。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亚硝酸盐,且亚硝酸盐含量超标,进行销售供人食用,具有较大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真诚,逐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