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赵政超、张亚辉、李俊文、赵世磊4从头位农民工与符如昌签订民房建筑合同,承揽墙面粉刷事宜。双方约定的合同承揽面积1828平方米,总额为人民币15100元,符如昌前期已支付7000元,余款81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办案经过:宁陵法院张弓法庭秉承农民工讨薪案件优先审理、快速审理原则,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承办人罗合性接到案件后认真阅卷后马上通知被告到庭,严厉指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错误的,不及时给付劳动报酬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经过耐心的思想工作后,被告认识到自己拖欠原告劳务费是不对的,第二天就凑齐款项,将四原告的劳务费8100元全额付清。
办案结果:4位当事人成功拿到工资,此案顺利调解结案。
小 结: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按正常程序送达法律文书上,排期开庭,合议宣判,耗时过长,不利于农民工维权。办案人员积极思考,灵活地运用法律程序,及时调解,当庭履行,2天时间就使当事人拿到了应得的工资,做到了高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