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宁陵法院张弓法庭审结一起同居析产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某系自由恋爱订婚同居,订婚时送有彩礼现金27000元,衣服2身。2013年农历正月十八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因双方不达婚龄未登记。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却没有了恋爱时的甜蜜,整天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同年五月份离开原告家外出打工不归。几个月过去了,被告还不回来,原告以被告无诚心共同生活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为其支付的彩礼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登记同居,其婚姻关系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数日时间较短,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现金数额较大,被告应部分返还,婚礼当天被告通过男方喜总带回的10000元视为彩礼之款。故判令其返还原告彩礼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