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七、八年前在自己家中开设一肉食店,自己煮狗肉进行销售供人食用,被告人郭某某在煮狗肉的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经检测被告人郭连杰生产、销售的狗肉内亚硝酸盐的含量为89mg/kg,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中的允许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亚硝酸盐,且亚硝酸盐含量超标,进行销售供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真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