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宁陵县法院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何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去年12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沿宁陵县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宁陵县新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5.74mg/100ml,远大于80mg/100ml的醉酒驾车标准。庭审中,法官采取予审与教的庭审模式,指出醉酒驾驶不仅危害到司机自身生命安全,更是对家庭和社会的不负责任的表现。辜负了家人的寄托、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将对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追悔莫及。有多少人因为醉驾而导致一幕幕的悲剧、让家人朋友陷入悲痛哀伤,让社会民众叹息谴责。并教育旁听案件审理的群众,一定要时刻严格遵守法律,时刻树立安全意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与理智的思维,坚决养成“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的良好习惯,使公共交通安全进一步得到维护。
经法院审理,何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作了如上判决。
宁陵县法院针对一些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这一行为认识不足,对喝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危害考虑不到的社会现状,对所有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将庭审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此增加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目前,已经公开审理了40余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