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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法院发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令

  发布时间:2014-02-25 10:00:28


    2月20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犯乔某某发出禁止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乔某某在自己家中加工馒头,在蒸制过程中使用硫磺熏蒸,并用吊白块增白,而后将馒头销售给附近居民食用。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其加工的馒头进行了取样检验,经检验,其生产的馒头中含有二氧化硫和甲醛次硫酸氢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生产销售馒头过程中,非法添加二氧化硫和甲醛次硫酸氢钠,并进行销售供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有毒”的馒头,埋没的良心,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关注民生,惩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共建法治文化,宁陵县人民法院一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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