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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法院:给力执行 维权“农民工”

  发布时间:2014-04-28 14:57:56


    在“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为更加全面高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宁陵县法院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审判方式,狠抓落实,坚决执行,受到了当地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群体的一致称赞。

创新思路 情暖百姓

    为提高农民工学法、守法和用法保护自己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发生,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河南全省法院自4月15日至5月15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农民工维权法律服务宣传月”活动。  

    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订了《全省法院农民工维权法律服务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此次活动的服务对象为在建筑、采掘、加工制造、厂矿、道路建设、餐饮、住宿、家政、环卫等各行各业工作的农民工,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务工,一律纳入活动范围。纠纷类型也不限于农民工讨薪或追索劳动报酬,对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一切与农民工或农民工家属相关的纠纷都要提供帮助。   

    《方案》要求,法官要经常深入开展送法进工地、进厂矿、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活动。三级法院将组织法官志愿者集中到工地、厂矿、企业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采取结对帮扶、结对服务、包干划片等方式,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通过发放便民联系卡、在工地厂矿设置法官志愿者公示牌、开通咨询热线电话等形式,随时随地接受农民工的法律咨询。同时,要着重源头预防,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全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房地产开发建设、路桥建设等施工行业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规避招标、回扣工程款等问题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自该项活动开展以来,宁陵县法院积极响应,认真落实,创新思路,主动探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一笔温暖的“执行款”    

    4月25日一大早,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就忙碌开了。今天的第一站是该县华堡乡军郭村。他们是来送执行款的。涉及此案的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是年仅11岁的男孩小涵涵,系农民工家属。   

    此案还得从头说起。去年11月10日,恰逢周末,天气晴朗。当天下午2点左右,小涵涵和妈妈正在宁陵县繁华地段——张弓路某超市门口走着,令人心惊胆战的一幕发生了:侯某驾驶私家车与一辆公交车发生事故,致使无辜的小涵涵受伤。后经三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协议约定:伤者小涵涵的一切费用由侯某承担。侯某想到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便与其取得了联系,而该保险公司却以本案无事故责任书,双方鉴定的协议无法证实事故的真实性为由,不予赔偿。事情变得复杂了。 事故发生后,侯某支付3000多元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这可急坏了小涵涵妈妈,孩子的救命钱片刻不能耽误啊!听说儿子出了事故,在外打工的小涵涵爸爸急忙连夜赶了回来,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将侯某和上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考虑到小涵涵还年幼,且是农民工家属,宁陵县法院特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结了此案,并积极督促执行情况。执行款一到位,法官们便驱车前往小涵涵家里,将22993.31元赔偿款送去。   

    “孩子出了事,本来精神上就受煎熬,工地那边的老板还天天打电话催我回去,想着打官司肯定把俺弄的焦头烂额,没想到宁陵法院的法官这么高效率,真是不知道该怎样感谢你们!”握着这笔温暖的执行款,小涵涵爸爸感激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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