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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多起逃避执行 终受制裁连受罚

  发布时间:2014-05-16 08:26:17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管民二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郑州管城区法院委托宁陵县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孙某某拒不到庭履行义务。后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常年不回家,也未与家人联系。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人提供线索,现在孙某某在郑州干煤炭买卖生意,应当有资金来往,法院经常依法对其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开有多个账户,建设银行有一笔存款且存款数额较大。

    另外,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法院还涉及其他多起案件未履行,分别是:(2010)宁执字第169号追索抚养权纠纷一案,涉案标的25957.53元;(2013)宁执字第196号离婚纠纷一案,涉案标的25000元。在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几乎均向法院承诺履行法律义务,但均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在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后,被执行人仍未到庭履行义务,法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将孙某界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的处罚,上述案件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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