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执行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细化,执行案件涉及的层面越来越多,其办案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笔者根据自己的执行实践,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执行立案工作。
(一)、执行案件的立案原则及类型。
1、 执行案件坚持立执分离原则,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需要执行的也应由立案庭归口管理。执行案件主要类型:民商事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异议案件、申请复议案件、执行请示案件、执行争议协调案件。
(二)、执行案号的编排
1、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执行案件,案号编“执字”号;2、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案号编“非诉行执字”号;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异议案件,案号编“执异字”号;4、申请复议案件,案号编“执复字”号,但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案号编“执制复字”号;5、执行请示案件,案号编“执他字”号;6、执行争议协调案件,案号编“执协字”号。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立案办理的执行案件,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建议立案庭审查立案。有些案件,应先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立案的书面建议,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移交立案庭,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例如,程序终结恢复执行的案件,编“复执字”号;执行监督案件,编“执监字”号;执行督促案件,编“执督字”号。
(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经核对无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4、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申请执行人了解的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据。6、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应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四)、立案审查的标准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否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3、申请执行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6、是否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原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执行回转应该重新立“执字”号案件,由执行机构办理。原执行案件尚未终结的,执行回转仍应重新立案。
(五)、立案后如何通知当事人
对于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在立案现场予以通知。不能现场通知的,予以电话通知;对被执行人而言,为提升办案效率,一般采取诉讼通知直接送达方式,但时常受到当事人消极应对,不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我们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电话通知,情况紧急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六)、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结案工作。
(一)、执行结案的几种方式
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四种方式。在执行实践中还有几种结案方式,例如,终结本次执行、委托执行、移送执行、中止执行、债权凭证、套案合一、执行和解未履行完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结案、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转长期追缴等。
(二)、执行结案方式需要哪些实质条件。
1、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这种结案方式包括三方面:其一,对给付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债权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全部款项数额。其二,对给付非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财产已全部交付给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已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复了原状。以上两种情况是最圆满的结案方式,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全部实现,也是执行工作所追求的最完美状态。当然,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不可能每件执行案件都能做到尽善尽美。其三,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也应视为全部履行完毕。2、关于裁定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法定事由),虽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执行程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居多,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情况比较少见。但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就是申请人撤销申请后还能不能再申请执行。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比照诉讼中撤销的还可以再起诉的做法,撤销申请执行后应仍可以再申请执行。针对撤销申请所说的执行终结就只是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不是对权利人来说,法律文书的执行彻底终结。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不同于诉讼。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程序,审判可以有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程序,而执行则没有。针对撤销申请所说的终结,应该是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对权利人来说,是法律文书执行的彻底终结。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这样做可以防止有的承办人为片面追求结案率,往往动员申请人撤销申请后结案,第二年度再让申请人重新立案,如遇执行不能时再循环多次,给当事人和法院造成不必要的浪费。3、关于裁定不予执行是指对法院判决裁定以外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主要是指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非诉法律文书。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定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对于行政非诉法律文书的执行,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二百一十八条办理。4、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它既是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行为,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方式。执行和解,不仅有利于缓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还可以快速结束执行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必须是已经履行完毕,否则,不能按结案处理。
三、执行结案的建议。
近年来,由于一些法院在执行中片面追求司法统计上的结案数字,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结案方式报结案,对应当采取措施的没有采取,应当调查的没有调查,应当执行的财产没有执行,致使很多执行案件虽然在司法统计上结案了,但是工作根本没有做到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没有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笔者建议:(一)、应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报结各类执行案件。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既然最高法院在《执行规定》中对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已有明文规定,各级法院在执行中就应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办理。除进行执行结案方式试点的法院外,其他法院一律不准擅自以非法定结案方式报结。(二)、最高法院应及时根据执行案件的情况调整案件的结案方式。执行的方式方法在创新中迅速发展。人民法院按照先进的执行工作理念,创造出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调查财产、人民群众举报财产、委托审计财产等方法,并以强调管理、所有权租赁转移、债权转股权、以物抵债和制发债权凭证等方式作为结案方式,赢得了执行工作的主动权。法院执结的案件中,除按法定结案方式执结的案件外,还应包括非法定结案方式执结的案件。所以,最高法院应根据执行案件的情况及时调整案件的结案方式,使各级法院有规可循,有据可查,防止出现“数字泡沫”。(三)、严格审批程序。现时很多执行案件都是书记员直接填写结案卡片到内勤报结,至于结案报告和审批手续再行后补,甚至有些执行案件根本没有做工作就报结。报结执行案件是有一定程序的。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审批的层次也不同。这就要求各级负责审批结案的院长、庭长、主执行官应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如欺上瞒下、谎报虚报、未批就报,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四)、加强对已结执行案件的复查工作。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执行案件虽然已经报结,但还有很多工作没有做完。应通过承办人的自查、同级之间的互查、上下级之间的检查,对已报结还没有做完工作的执行案件,督促承办人尽快工作、完善手续,使已报结的执行案件,真正做到结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