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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夺包猖狂作案 无视法律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4-06-12 16:55:45


    出生于1986年的康强(化名),风华正茂年纪正当时,然他不好好生活,却干起了抢夺、抢劫他人财物的非法勾当,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6月5日,宁陵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抢夺罪案件。

    事情要追溯到去年5月份,去年的5月16日,被告人康强驾驶红色无牌大架摩托车在宁陵县阳驿乡西刘庄村北地抢夺王女士黑色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几十元,“三星”牌手机一部。并且康强抢夺得手后,在逃窜之际,为防止被害人王女士追赶,用摩托车将王某拐倒在地,致使王某流产。6月10日,康强又以同样方式,使用强拉硬拽方法抢劫胡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400元,“爱普乐”牌手机一部。8月15日,康强又驾驶其摩托车在宁陵县柳河镇310国道至屈庄的土路上,抢夺宋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00元,“富士”Z70数码相机一部,“奥克斯”牌手机一部。并致使宋女士被拉倒在地摔伤。9月22日,被告人再次驾驶红色无牌大架摩托车在宁陵县柳河镇闫庄村附近宁柳公路S弯道南侧抢夺盖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00元。

    康强数次明目张胆的抢夺和抢劫行为嚣张跋扈,无视法律的存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最终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数次实施抢劫,影响较大,情形十分恶劣,并且康强曾早在2005年12月30日就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人,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遂法院根据以上情况依法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康强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康强因犯罪屡教不改,漠视法律存在,非常猖獗,总希望通过抢劫盗窃不劳而获,最终葬送了自己的前程,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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