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知道醉酒驾驶可能带来什么后果,但很少有人知道醉酒驾驶电动车也有可能会酿成惨剧。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属于犯罪行为,酒后驾驶电动车撞伤人也要负法律责任。
6月13日,宁陵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酒后驾驶电动车导致撞人事故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下午,天色已晚,家住宁陵县的桑友(化名)在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宁陵县南二环自西向东行驶至程楼路口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李玲(化名)发生交通事故,致李玲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玲因右下肢损伤入院治疗,先后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宁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五十余天,共支出医疗费22650元,其中桑友垫付了20950元之后便不再过问。由于右下肢留存有外固定架及体内留有内固定物,需分次取出,仍需治疗费用约7000元。原告为此将桑友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宁陵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桑友负全部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桑友赔偿原告李玲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295.24元,扣减已赔偿的20950元,仍需赔偿金额65345.24元。
法院判决后,桑友懊恼地称对自己当时的行为悔恨不已,酒后驾驶电动车,不仅侵害了别人的健康,也让自己吃了官司,损失了钱财不说,惹上了那么多麻烦。但是世上没有后悔药,桑友要做的就是吸取教训,而我们大家也应当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