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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诚可贵 驾车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4-06-20 11:26:35


    6月17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被告朱某及保险公司等共支付原告郑某共170000元。

    去年12月18日13时45分左右,被告朱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豫NB1160(豫NG910挂)号货车,沿G31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陵县柳河镇李庄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下路的郑某的妻子赵某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某当场死亡,且两车皆有不同程度损坏。而赵某驾驶非机动车左转弯时没有做到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过,也是导致该事故的另一个因素,故相应减轻被告朱某的赔偿责任。

    经查明,豫NB1160(豫NG910挂)号货车的实际车主是朱某,行车证上的登记车主运输公司为挂靠单位。豫NB1160(豫NG910挂)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以被告物流公司的名义投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朱某、被告运输公司按事故责任承担80%。经法院审理,由保险公司赔偿郑某110000元。,物流公司及朱某共同支付58040.33元。

    这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却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我们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来往车辆,不争一分,不夺一秒,过村路段要注意,生命可贵需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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