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上午,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在有效期内还清拖欠原告的86900元货款。
被告李某有一个收购活狗的场地,原告闫某是收狗的小贩,收了活狗给被告送。后因李某生意不景气,开始拖欠闫某报酬,直至今日,共拖欠86900元。二人口头约定,被告在5年内将欠款还清即可,但双方对此未进行书面约定,通过庭审调查,被告申请的证人仅能证实双方约定了三、五年甚至更长的不确定期限,所以被认定为双方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即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闫某支付货款86900元。
在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本是朋友的双方因拖欠货款而影响情谊,在这样的合同关系中,要把钱财借还的具体事项以及借还时间书面确定下来,以保障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