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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钱财生邪念 被判徒刑生悔意

  发布时间:2014-06-26 08:39:55


    人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欧某某却以非法手段诈骗别人的钱财,结果被判了刑,他后悔不已。6月23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3年9月21日,欧某某通过宁陵县柳河货运站介绍,将宁陵县李甲的27.352吨花生米用货车运往江苏徐州市,并由欧阳、颜历与李甲签订货运协议。李甲将27.352吨花生米装车后,并告诉欧某某收货人许志的手机号码。但是,欧某某将货物运至徐州后,以其车辆损坏需要维修要求增加运费为由,并没有将货物交给收货人许志,而是私自将货物卖掉,将货款据为已有,随后便失去了联系。经宁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7.352吨花生米价值人民币221551元。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签订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并将其货物变卖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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