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被告人吕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10月22日,宁陵县乔楼派出所干警在乔楼乡魏寨村集市上,对食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吕某在该集市上销售的熟牛肉中,可能添加有亚硝酸盐,后经抽样化验,其生产、销售的牛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87mg/kg。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牛肉过程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并进行销售供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世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我们生活中必须注意的重要事项,无良商贩销售有毒食物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