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蓄意放火案,被告人靳阳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3年9月,被告人靳阳受人雇请,殴打宁陵县柳河镇某超市老板张才,承诺事成后给7000元现金。靳阳收了3000元后改变主意,决定放火烧超市门前的面包车。2013年10月8日他购买了5元钱的汽油,于次日晚11时许,将汽油倒在停放在超市门前的面包车上并点燃。经鉴定,被烧车辆价值4630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靳阳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这真是为了一点钱财选择做违法之事,是法律 “零容忍”的。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