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非法揽款不入账 法律不容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4-07-11 11:03:58


    由于金融机构“存款储蓄贷款”任务压力比较大,个别投机取巧的领导为了完成贷款收息任务采取非法揽款的手段,将法律置之度外,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7月10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件。分别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被告人石强(化名)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单位宁陵县某信用社被处罚金十万元。

    石强在2010年至2012年担任宁陵县某信用社主任期间,通过采取向存款人出具收据和加盖宁陵县某信用社公章而不入账的方式,吸收客户资金300多万元,用来支付该单位应收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强在担任信用社主任期间,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用以支付本单位应收贷款本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