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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小学生楼道玩耍致同学十级伤残

玩耍嬉戏要当心 安全警钟常在心

  发布时间:2014-07-29 17:38:46


    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近年,学校安全事故频繁出现,学生课余时间追逐、玩耍时造成伤害;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造成踩踏、挤压等事故;交通安全事故;体育活动事故……

    7月28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生在楼道嬉戏,造成同学十级伤残的案件。2013年10月23日,在学校下午课间休息时,宁陵县某小学校园内,三年级二班的学生小智(化名)与同学正在在教学楼的楼道下玩耍,而此时,同学小飞(化名)正顺着楼梯扶手下滑,突然上课铃声响起,小飞慌忙从扶手上跳下,正巧砸落到小智身上,致小智受伤入院治疗。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智的后右胫骨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小智的父母将小飞及其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小飞的父母及该实验小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宁陵县某小学收取了小智的国寿儿童保险保险费却没有为其办成保险,应首先按保险限额承担责任。根据学校班主任给小智填写的保险客户联系卡的记载事项,残疾的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20000元,故被告某实验小学按保险限额承担的赔偿责任为20000元。

    本案中,被告小飞对小智的致伤负有责任,小飞及其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宁陵县某小学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也应当对原告小智致伤承担赔偿责任。总赔偿额减去保险责任额之后的剩余部分,承担比例应为被告小飞的父母承担40%,被告某小学所承担60%。

    宁陵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小飞及其父母和被告某实验小学一次性赔偿原告小智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6490.1元。被告小飞父子承担2596.04元,被告宁陵县某实验小学承担23894.06元。

    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学校的安全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因此小编建议学校,培养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让警钟常鸣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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