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飞(化名)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飞在2013年年初至2013年4月份,容留郭某、韩某两位朋友在自己驾驶的车辆上及在宁陵县某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飞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庭审中,被告人李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小贴士: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它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种。从“2004中国禁毒论坛”上获悉,我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已达105万。吸毒人数急剧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传播毒品的场所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在一些宾馆、饭店、咖啡厅、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吸毒者可以公开或者半公开地吸食、注射毒品。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吸毒现象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了招揽生意,为吸毒者提供便利条件,许多无知青少年就是在这类场所中染指毒品,步入歧途的。为有效控制吸毒人数的继续增长,近年有关部门除了严厉打击制毒、贩毒案加强毒源控制外,还加大了对容留吸毒犯罪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