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长期欠人钱财,于人于己都是麻烦。8月11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1998年至2008年被告李飞分数次欠原告王兴现金16034元。每次都出具欠款手续,并约定了利息,但之后王兴找李飞催要欠款,李飞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王兴将李飞诉至法院,并呈上了李飞所签字欠条5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款属实,却无故不偿还原告,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处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