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张弓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伯父与侄子之间因相邻通行引起的纠纷.在法院主持下,使三年相互不来往的伯侄握手和好。
侯某与侯某某系叔伯与侄子关系,侯某某的父亲兄弟三个。侯某是老大,侯某某的父亲是老三,侯某某的二伯排行老二,一生未娶,无儿无女。按农村风俗和老人遗愿,指定侯某某为继承人。侯某某对其二伯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侯某某二伯父的房屋归侯某某所有。可是,侯某某的大伯认为其二弟的遗产应由自己一份,两家引起纠纷,因此侯某将侯某某唯一通行的出路堵住,不让侯某某通行。为此侯某某多次找镇、村干部协调解决,均没有达成协议。
2014年8月6日侯某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侯某排除妨碍,不得阻止通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认为,原告侯某某根据其二伯父的遗愿继承的遗产系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侯某无故阻碍原告通行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侯某不得阻碍侯某某的通行。
法院通过释明法律规定,针对伯侄亲情关系,耐心做双方工作,终于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不对之处。双方握手言和,解决了通行问题,化解了伯侄间的多年矛盾,再续了伯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