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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义务帮工受伤 被帮对象也应“买单”

  发布时间:2014-08-25 17:21:07


    8月25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震赔偿原告张伟受伤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0298.33元。

    2013年6月15日,李震通过张伟介绍购买吴良吉村一村民的树,李震在砍树的过程中,因担心树木向东倾斜,砸坏他人的树木,便在树上系了一条自带的绳子,让张伟帮忙向西侧拉树,在拉树的过程中,绳子突然断裂。绳子的惯性致使张伟重重的蹲倒在地上。

    张伟感到全身剧痛,随即被送往宁陵县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张伟为腰3、4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商丘信陵法医鉴定所对其伤情经行鉴定,已构成9级伤残。因被告李震拒不赔偿,张伟便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震请张伟帮工,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原告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只要义务帮工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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