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因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法院依法判处担保人还款。
田荣亮和许金亮两人是多年的“好哥们”,由于担保的事情两人的关系就此决裂了,真是伤不起啊。原来2013年8月12日因为田荣亮急用钱办事, 就让许金亮出面作担保,向别人借了10万元,双方还签订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的时间,利息定为10000元,若田荣亮到了约定时间不归还借款,由许金亮归还。可是还钱的期限已到,人家多次找田荣亮要求还钱,田荣亮总是找各种的理由推拖不归还。借款人无奈诉至法院,并将借条出示给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被告田荣亮已经支付3万元给原告,而许金亮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担保合同责任,依法归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若被告许金亮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大家,如果要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定要做好相关的功课,担保前把关不严,担保后后悔莫及。因此,担保人应慎重考虑,避免因担保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