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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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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宁陵县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upload/file/20250220/20250220161410_823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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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0月30日。 法释〔2024〕1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五条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第九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二条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十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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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许某于1999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时,许某已有三位子女,分别是许某一、许某二与许某三,李某已有一儿子,为徐某。2023年6月17日,许某去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关于遗产范围及其分配,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李某支付许某一、许某二与许某三17余万元。2024年9月3日,申请人许某一、许某二与许某三在宁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完毕,执行法官联系李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和后续执行措施,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主动凑够所拖欠的全部欠款,足额履行,案件执行完毕。该案被执行人在具备履行能力时存在侥幸心理,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因案施策,刚柔并济,有力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也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文明的良好社会风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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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提高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从已建立的“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中择优选定本院拍辅机构。    一、征选办法    面向社会,以公告方式公开征选条件,在已经确定的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中择优确定3家拍辅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二、组织领导    本次公开征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在中院党组领导下,成立征选工作领导组,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翟建伟任组长,执行局长张庆生任副组长,执行局、综合办公室、政治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行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庆生担任,具体负责统筹安排拍辅机构各项评选工作;成立征选工作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拍辅机构评选工作,并将评选结果报征选工作领导组。    三、评选小组    评选小组成员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政治部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作为评选小组成员,在评选组领导下开展拍辅机构评选工作。    派驻纪检组派人全程监督。    四、评选办法    由评选工作领导组制定评选办法及评分标准,由评选小组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资料,在机构规模、从业经验、制度建设、执业能力、拍辅收费价格等方面根据评选标准逐项确定分值,综合评定各申请机构得分。    五、选定机构    (一)确定参选机构。根据已经入库的10家拍辅机构申报情况,确定参选的机构名单,并将参选机构名单在法院官网及媒体公告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确定为参选网拍辅助机构名单。    (二)确定签约机构。由评选小组根据评选办法及评分标准,对参选机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签约拍辅机构名单,并将拟签约拍辅机构名单在法院官网及媒体公告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确定为签约机构名单,并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签约。根据评定结果,本院与选定拍辅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同时在本院官网予以公布,并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附1.关于公开征选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公告    2.评选办法及评分标准     3.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入库公示 /upload/file/20240924/20240924090311_83471.doc /upload/file/20240924/20240924090323_17897.doc /upload/file/20240926/20240926180155_719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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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宁陵县人民法院概况一、部门职责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第一部分  宁陵县人民法院概况一、部门职责(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三)依法审理由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四)依法审判由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六)依法决定国家赔偿。(七)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八)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九)主管宁陵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十)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十一)管理宁陵县人民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十二)完成应由宁陵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二、机构设置宁陵县人民法院规格为正科级单位,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督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和四个基层法庭;院属单位0个。 宁陵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3年作为省级一级决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决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院所属单位决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决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所属单位,未做区分。 /upload/file/20240902/20240902163111_12554.xlsx /upload/file/20240902/20240902163205_36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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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宁陵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项目支出表 十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二、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宁陵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宁陵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审判法律规定应由宁陵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受理不服全市两级法院裁 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由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指 导、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等。 二、宁陵县人民法院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宁陵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宁陵县人民法院机关本级预算和院属单位预算。宁陵县人民法院机关本级预算包括:办公室、人事处…等机构的预算。院属单位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8 个内设机构和四个基层法庭。 第二部分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年收入总计2333万元,支出总计2333万元,与2023年预算相比,收入增加268.3万元,增长11.5%。主要原因:案件增多,人员增加,经费增多。支出268.3万元,增长11.5%。主要原因:案件增多,人员增加,支出增加。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年收入合计233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256.8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年支出合计23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04.1万元,占64.47%;项目支出828.9万元,占35.5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256.8万元。与 2023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192.1万元,增长8.5%,主要原因:案件增多,人员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25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04.1万元,占66.65%;项目支出752.7万元,占33.35%。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1504.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192.8万元,占79.3%;公用经费支出311.3万元,占20.7%。 七、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我院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为54万元。2023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23年增加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二)公务接待费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比 2023年增加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 2023年增加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我院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年机构运转经费支出预算311.3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024年对宁陵县人民法院项目支出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涉及预算拨款828.9万元,共6个项目,无部门重点评价项目。根据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化办案业务经费等项目支出2024年预算安排,并进一步改进管理、完善政策。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2023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13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是指为保障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upload/file/20240307/20240307094916_33394.pdf 附件2:2024年宁陵法院部门预算公开/upload/file/20240307/20240307094853_455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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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9年4月2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励工作办法〉的通知》(法发〔2019〕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免除,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无须再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时,其参加审判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我院于2018年12月28日提请任命的吕本明等93名人民陪审员任期已到届,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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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统一部署,省委第十巡视组于2023年10月30日至12月30日,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专项巡视。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巡视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委巡视组将开通信访举报渠道,主要受理反映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欢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向巡视组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一、值班电话: 0370-2789016( 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接听 )二、接收短信手机: 16696056051三、电子邮箱: xssqgafy@126.com四、邮政信箱: 河南省商丘市A025号专用邮政信箱五、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和市信访接待中心设置举报信箱。以上信访渠道自10月30日开通,至12月23日关闭。省委第十巡视组2023年10月30日
院长致辞
尊敬的社会各界朋友: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商丘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在县法院广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热切期盼中,宁陵县人民法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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